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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销售今后须注明节能信息 新闻类别:政策法规 添加时间:2008-4-27 |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询意见函)称,新建住房在施工、销售现场、房屋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中,应对节能信息给予公示。 根据该管理办法,新开工或销售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既有民用建筑,都必须进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应在合同的“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栏目,增设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由购房者和出售者对销售的商品房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建筑节能信息作出承诺性约定。 据了解,现在的新建住宅在开工时,已经有了一定的节能设计标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徐强告诉记者,根据规定,目前,住宅在设计时,就必须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否则不能开工。居住建筑的节能措施主要包括:围护结构中墙体、屋面、地面、门窗(幕墙)所采取的节能措施;供热采暖(制冷)系统所采取的节能措施;公共建筑的节能措施除上述外,还应包括空调、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节能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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